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解讀《著作權法》草案 稱其“惡法”者係誤讀所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民晚報推薦】昨天(4月25日),國家版權局在京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就《著作權法》草案中爭議較大的46、48、60、69、70條都進行了詳細解讀,他強調這些修改參考了美、德、日、韓和中國港臺地區的相關法規。王自強稱此前不少人對該法有誤讀,實際上它並非“惡法”,而是為了完善版權保護制度,更好地保障版權。

  “原作者聲明不能使用”有悖國際慣例針對46條在原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取消了“原作者可聲明不得使用”的規定,王自強表示,“法定許可”的國際慣例就沒有這一條:“這個規定跟世界各國使用了法律許可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也就是包括美國、德國、日本、南非等都沒有這一條。大家可以去查閱,因為一旦有了這一條,就不叫法定許可了。”王自強解釋説,錄音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再創作,它的演唱者、錄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來的東西跟第一個錄音肯定不一樣。他強調指出,“該法規的前提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這樣有利於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加強保護了著作者權利,有利作品傳播。”

  為什麼規定時間是三個月?王自強透露,日本、韓國和中國台灣等規定都是三年。但日本和中國台灣的規定是被強勢著作權人給左右了,時間越長越容易導致大的音樂公司壟斷。為了避免這一現象,選擇了以三個月作為期限。

  而與46條配套的48條,王自強認為其能提高法律許可的門檻,更好地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48條就是規定,你要使用他人的錄音製品,就要備案,要履行法律義務,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擔責任。實際上48條是提高了法律許可的門檻,是為了更好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無集管組織社會將無音樂

  針對60、70條提出的由集管組織代理版權,王自強表示,如果作者的某些權利不被代理,得不到保障,産生市場亂象,在特定情況下,我國就將成為無音樂的社會。他稱:“集體管理是在著作權人的某些權利難以行使或者説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必須有一個組織來維權。著作權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廣義範圍內被眾多的經營性市場主體在使用這些作品,但不能知道誰在使用,也不能控制,及不能因為被使用而獲利。比如歌曲在卡拉OK廳等地的使用,著作權人本人無法去一一發放許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無法自己去獲得授權。”他還強調,納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著作權項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每項財産權都使用集體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無法控制的財産權,才能使用集體管理。

  69條並非庇護網絡盜版

  草案69條規定,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此規定被認為是對互聯網盜版的“庇護”。王自強解釋稱:“這是在世界各國對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方的一個一般規定,也就是‘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原則。對此不僅美國有如此規定,歐盟也規定‘成員國不應當要求服務提供者監督其存儲和傳輸的信息’。”他進一步介紹説,我們的規定比它嚴格,只適用於“單純提供技術”的服務提供商,只要服務商有主觀因素,就不適用於69條。

  對於能否啟用新的技術,將網站自行審查上傳內容變為可行,從而更好地保護版權這一問題,王自強表示,從目前的技術水平來説,還無法達到。

  駐京記者 孫佳音(本報北京今日電)

熱詞: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人
  • 法定許可
  • 惡法
  • 原作者
  • 再創作
  • 集體管理制度
  • 成員國
  • 網絡盜版
  • 音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