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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全面回應“修法”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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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隔空對話”到“對面交鋒”

  ──國家版權局全面回應“修法”爭議

  4月25日,“《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在國家版權局舉行。這是自3月31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國家版權局第一次召集媒體回應質疑。兩個多小時的會議中,除了到場的40余家媒體接連拋出問題,還有“非媒體人士”音樂人宋柯與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的辯論。沸沸颺颺的《著作權法》修訂爭議,由此前的“隔空對話”進入“對面交鋒”,核心話題是修改草案中爭議最多的五條:有關錄音製品的第46條和48條,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第60條和70條,有關網絡的第69條。

  保護權利與促進傳播

  ──關於第46條和48條

  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在限定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第48條則為第46條明確了限定條件:一是使用前在管理部門備案,二是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三是一個月內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付費。與現行著作權法相比,增加了“出版3個月後”的時間限制,刪去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規定。這兩條引起了流行音樂界的強烈反對。

  作為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常務副理事長,宋柯認為,第46條中刪去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規定,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這等於把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唯一的“武器”取消了。另外,第48條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付費”,給集體管理組織提供了一個壟斷地位,忽視了權利人的意願。

  王自強對此表示,從國際上看,在唱片業較為發達、版權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相關法律條款中都去掉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在保護著作權人正當權益的同時,防止對作品的壟斷,促進傳播。“是要一枝獨秀呢,還是要百花齊放?”

  對於3個月的時間限制,宋柯認為,雖然比現行法律有進步,但目前作曲家主要的收入來自於首錄時“一枝獨秀”而獲得的版稅,而不是靠3個月後“百花齊放”時收取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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