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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副局長回應爭議話題 集體管理有必要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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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中心3月13日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付雙建,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劉平均,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閻曉宏,公安部經濟犯罪偵察局局長孟慶豐,商務部條法司司長李成鋼,國家知識産權局副局長賀化就“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中新網記者 朱鵬英 攝

  中新社北京4月24日電 (記者 孫自法)“第46條主要是涉及到《著作權法》關於授權的規定,叫法定許可。”、“作為一種制度設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

  近段時間以來,圍繞中國《著作權法》修訂特別是草案第46條內容,在社會上引發廣泛爭議。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24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就2011年中國知識産權發展狀況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對備受關注的爭議話題予以回應。

  他説,《著作權法》這次的修訂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社會各方面反映熱烈,第46條就是其中的一個關注點,第46條主要涉及到《著作權法》關於授權的規定,叫法定許可。在《著作權法》裏對權利的許可規定了授權許可、法定許可、合理使用3種形式。法定許可就是要對作者的權利進行適度限制,這種限制主要是許可在特定的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但事後需要支付報酬。“比如説我們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在使用一些音樂作品的時候,可以事先不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但是事後需要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46條就屬於這樣的情況。

  修訂草案中第46條和現行法律相比較,就是現行法律也是把它列為法定許可,但在新出臺草案裏,增加了錄音製品在3個月之後才可以進入法定許可,同時也刪除一條,即原來《著作權法》裏有一條就是作者聲明不許的除外。“我們很重視這一條,也會認真的進行研究,看看怎麼樣設定更好,更能平衡權利和權利的使用”。

  回答《著作權法》中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規定的爭議時,閻曉宏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在基於權利人自願的基礎上,把權利人難以行使的一些“小權利”集中起來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幫其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經産生100多年,但是在中國的時間很短。作為一種制度設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

  關於現在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出的延伸的問題,閻曉宏舉例説,音樂著作權協會現在管理5000多位詞曲作者的權利,所謂延伸就是這5000、6000音樂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來代理的問題。《著作權法》修訂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聲明不許代理的除外,而據他了解,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目前的態度也不是很願意去延伸代理。

  這位版權高官表示,《著作權法》修訂徵求意見4月30日截止,匯總意見後會認真進行修訂。這次修訂只是一個徵求意見稿,還是一個草案,其徵求意見後會提交到國務院,將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很感謝社會各個方面都關注這次修法,這次修法範圍比較寬泛,內容也很多,還有其他的一些問題,希望大家都關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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