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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必要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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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24日電 近日,《著作權法》中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引起社會爭議。音樂界質疑著作權人的權利被架空。對此,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有必要的,延伸的問題可以討論。

  閻曉宏解釋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在基於權利人自願的基礎上,把權利人難以行使的一些“小權利”集中起來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幫其管理。

  他舉了個例子來説明,比如説作者出版一本書,不需要委託他人,自己就可以管理。但如果有其他報刊雜誌需要使用書中的一篇文章或一個片段,就會出現兩難境地:一是作者不知道雜誌這一期專欄裏是什麼題材,也很難知道把文章投稿給誰;二是雜誌社找作者也比較難,除非作者非常有名。“這個例子在其他領域也適用。”

  “雖然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經産生了100多年,但是在中國的時間很短。作為一種制度設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他強調。

  對於如何把這個制度實施好,閻曉宏表示,延伸的問題是可以討論的。比如。音著協現在管理5000多位詞曲作者的權利,所謂延伸,就是這5000、6000音樂家之外的作品能不能由它來代理的問題。“草案提出可以代理,但是作者聲明不許代理的除外,而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目前也不願意延伸代理。4月30日徵求意見截止以後,我們會認真的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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