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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著作權集體管理別忽視服務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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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發言

  近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定引發爭議,音樂界質疑著作權人“被代表”,權利被架空。對此,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表示,各方面的意見都歡迎,徵求意見匯總後將對修改草案做認真修訂。他同時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有必要的,但延伸管理問題可以討論。(4月25日《東方早報》)

  筆者贊同閻曉宏副局長的説法,從道理上講,著作權集體管理確有其必要性,就像分散的消費者需要一個消費者協會來幫助維權。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某報轉載了某作者的一篇文章,轉載費可能只有幾十元,卻一時聯絡不到作者,在此情況下,報社將稿費轉交給文著協,由文著協轉交給作者,顯然是簡便可行的辦法。正如閻副局長所説,把權利人難以行使的一些“小權利”集中起來交給集體管理組織幫助其管理,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基於此,這些年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文著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音集協)、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影著協)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繼成立,併發揮了有目共睹的作用,比如文著協代表著作權人與谷歌談判,帶領作家向百度文庫“宣戰”等。

  但著作權集體管理為何引發“被代表”的質疑呢?主要是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規定了“延伸管理”的內容,即對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比如有5000個音樂人與音著協簽約,讓其代理著作權,那麼其他音樂人的著作權也就由音著協代理。這種“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擴大了著作權代理保護的覆蓋面,但問題在於,有些著作權人並不樂意被代理,沒有授權而代理就是越俎代庖,即便是出於好意也于理不合。

  説到底還是信任度和公信力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名稱上雖有“管理”二字,但其角色定位和立身之本應是為著作權人服務,其公信力取決於服務質量。毋庸諱言,眼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不少,舉個例子:音著協代表著作權人收取卡拉OK版權費,首次待分配的版權費總額1.2億元,扣除稅金後,首先由“中文發數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取960萬元,剩餘部分的50%為歌曲版權人所得,另外的50%為運營成本、宣傳成本等。這樣,名義上為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卡拉OK版權收費,著作權人所得還不到全部收費的一半,最大的“利益均沾”者竟然是有關主管部門下屬的文化公司。如果“集體管理”,著作權人當然有意見,尤其讓吃過虧的音樂人不放心。

  既然是非營利社會團體,那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至少應做到以下兩點:一是信息公開透明,你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了多少版權費,你自己提取了多少管理費,管理費提取比例是否過高,都用在哪,這些信息應向著作權人公開並解釋清楚;二是切實幫助著作權人維護權益,積極向作品使用者索取版權費,並將收益主動轉交給著作權人。而眼下的情況是,有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作為,既不主動收取版權費,也不主動轉交給著作權人。在信息公開方面更令人失望,收費操作不透明,版權費分配不合理,管理費使用不明朗,官僚化傾向明顯。如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公信力自然不高。

  所以,改進服務才能體現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必要性,併為其贏得公信和聲譽,這需要強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責任和義務,規範其運作,使其真正變成著作權人的“娘家人”。若如此,人們必然樂於將著作權交給他們打理,不管有沒有“延伸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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