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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起草《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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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衛敏麗)記者24日從民政部獲悉,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基金會發展,民政部在總結分析基金會運作特點和主要存在問題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業內專家表示,此舉旨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細化和完善有關基金會行為,夯實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職責、加強監管的法律基礎,為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有關重要行為提供指引,促進規範運作和公開透明。

  據了解,《規定》主要針對基金會接收和使用捐贈行為,基金會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為以及基金會的信息公開等三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規定》指出,基金會接收捐贈,應當與捐贈人明確權利義務,並根據捐贈人的要求與其訂立書面捐贈協議。基金會接收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直接或間接的有償贈與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基金會應當在實際收到捐贈後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備查。

  《規定》明確,捐贈協議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日常運作費用的,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從公益捐贈中列支。同時,基金會年度日常運作費用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同時,基金會在開展公益項目時發生的項目直接成本,捐贈協議或者募捐公告中有約定的,在約定範圍內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會規定的標準支出。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基金會管理處處長馬昕介紹,《規定》旨在重點解決以下問題:強調基金會在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要秉持公益性,要求基金會自身要加強內部的控制與監管,強調基金會對公益捐贈應負有的責任,明確公益捐贈的使用成本列支問題,體現基金會自律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據介紹,《規定》屬於民政部頒布的規範性文件,是在現行法律政策基礎上對基金會等公益組織運作中的一些具體行為的進一步規範。各級民政部門可以依據該規定,在年度檢查和評估工作中,對基金會加強指導與檢查。對於違反規定的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檢結論,有評估等級的可以降低評估等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熱詞:

  • 規定
  • 基金會管理條例
  • 規範運作
  • 公益捐贈
  • 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
  • 捐贈人
  • 運作特點
  • 贈與
  •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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