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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發文要求基金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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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會的所有分支、代表機構須納入統一管理,不能提前開具捐贈收據,接收的食品藥品必須有使用價值……民政部昨天就《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匿名捐贈也要開發票

  《規定》要求,基金會接收的有償贈與或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贈與,不得開具捐贈票據。基金會應在實際收到捐贈後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或匿名捐贈,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由基金會留存備查。

  受贈財産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接收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無法評估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記者注意到,《規定》詳細列舉了“日常運作費用”與“項目直接成本”,其中,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以及組織日常運作的辦公費、水電費等,都明確列入了“日常運作費用”。基金會年度日常運作費用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公益項目3個月一公示

  《規定》明確指出,基金會不得將其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用於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産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在進行的交換交易,不得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或者轉讓無形資産。

  基金會因開展募捐以及為突發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贈,要定期在網站和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成本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日常運作費用的,還應當公佈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根據《規定》要求,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晨報首席記者 崔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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