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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捐贈款物未驗收基金會禁開發票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6: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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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陳蕎)今後,基金會在未對捐贈款物驗收確認時,將不得開具捐贈發票。昨天,民政部發佈全國首個《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擬規定,基金會在各個環節都應秉持公益性,不得為企業促銷,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此次民政部發佈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針對基金會接收和使用捐贈行為,基金會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為、信息公開等進行了規範,對尚德“發票門”等熱點事件中暴露出的慈善問題也都進行了明確。

  “現行的法律法規很多都是原則性的東西,有些方面規定得比較籠統,基金會和監管部門都不好把握。”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發佈的《規定》,對基金會現有的很多問題都進行了細化,“對基金會來説,有利於自身規範,對於登記管理機關來説,在監管中依據也會更加充足,社會公眾在監督基金會時也有一個更好的依據”。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在徵求意見結束、正式出臺後,將具有強制性,今後基金會遇到相關問題時,都須按照該規定來操作。

  □事例解析

  第三方確認股權價值

  熱點事件:2011年5月,由曹德旺發起的”河仁慈善基金會“在北京成立,這是中國第一家以捐贈股票形式支持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基金會,曹德旺向該基金會捐贈了3億股福耀玻璃股票,市值35.49億元。但此後,關於股票是否可捐贈、相關的稅收問題如何解決等等,引發社會廣泛爭論。

  《規定》明確: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産、股權、無形資産、文物文化資産,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救災款使用應在規定期

  熱點事件:今年3月,有媒體報道,四川省北川縣擂鼓鎮敬老院內有大量地震後外界捐助救災物資,至今尚未開包,一些婦女衛生巾、醫用口罩等已過期。網友們反響強烈,認為愛心受到冷落和傷害。

  《規定》明確:基金會應當將接收的捐贈財産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指定用於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受贈財産,用於應急的應當在應急期結束前使用完畢;用於災後重建的應當在重建期結束前使用完畢。

  同時,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受贈財産。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於公益事業;確實無法徵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規定》典型亮點

  確認捐贈款物後方能開發票

  基金會應在收到捐贈後開具捐贈票據。對於接收的非現金捐贈,則應在完成受贈財産接收程序後,方能確認收入並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産如果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接收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支出和成本比例應明確規定

  基金會的日常管理費用和運行項目所需要的直接成本,兩者各自佔基金會總支出的比例等等,基金會都應該有明確規定。

  按照要求,在捐贈協議或者募捐公告中有約定的,基金會可以在約定範圍內列支日常運作費用或項目運行成本,沒有約定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年度日常運作費用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項目成本不得超出本基金會規定的標準支出。

  基金會須如實答覆捐贈人查詢

  基金會因開展募捐以及為突發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贈,應定期在自身網站和其他公開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日常運作費用的,還應當公佈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

  通過義演、義賽、義賣等活動進行募捐時,基金會還應當在開展募捐前向社會公佈捐贈人權利義務、資金詳細使用計劃、成本預算;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向公眾公佈調整後的計劃。同時,基金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基金會制定的內部制度,除了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查詢,還應當置備于本基金會,接受捐贈人的查詢。

  □專家評點

  懲罰缺失或致運行不暢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有關專家認為,此次民政部公佈的意見稿,對於基金會的規範運行,是一個極大的推動和突破。不過,意見在有些方面仍然有不到之處,比如在股權的價值評估上,“儘管這次明確可以由第三方來評估,但現在沒有建立一個機制,同時,意見提出如果無法評估價值的,不得列為捐贈收入,但這對捐贈人來説,會傷害他們的積極性。”

  此外,專家認為,面對CPI漲幅,如果基金會不進行資産保值增值,資産肯定會有所喪失,但此次意見針對增值保值方面,沒有相關的鼓勵政策等。

  專家同時擔心,整個意見儘管對很多問題進行了明確,但缺乏相應的處罰措施,這可能會影響規範今後的實行效果。

  □民政部回應

  處罰措施可依現有法律

  對此,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相關的行政處罰可以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

  上述規定正式實施後,今後,各級民政部門就可以依據該規定,在年度檢查和評估工作中,對基金會加強指導與檢查。對於違反規定的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檢結論,有評估等級的可以降低評估等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今後民政部將進一步規範基金會等公益組織的行為,並不僅僅是局限于這個規範本身,“今後我們還會根據基金會等公益組織的自身特點、發展趨勢和存在問題,推動立法、政策研究等,逐步打造一個多層次多角度的法規政策體系,使我們的監管水平和公益組織的發展同步提升。”

熱詞:

  • 民政部
  • 捐贈款物
  • 基金會
  • 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