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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擬規定基金會義演募捐應先公佈成本預算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4: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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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事先約定的,基金會不得從公益捐贈中列支日常運作費用;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産用於非公益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基金會今後將確保公益色彩,凸顯透明運行。

  昨天,民政部起草發佈《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本規定適用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

  “無形捐贈”難定價不得開免稅發票

  《規定》要求,基金會接收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因此,直接或間接的有償贈與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基金會接收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捐贈物品時,應當確保物品在到達最終受益人時仍處於保質期內且具有使用價值。基金會接收企業捐贈本企業生産的産品,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産品質量認證證明或者産品合格證,以及受贈物品的品名、規格、種類、數量等相關資料。

  非現金、非實物之外的“無形捐贈”也有了相應管理辦法。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産、股權、無形資産、文物文化資産,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基金會不得向企業提供無關借款

  基金會日常沉澱了不少資産,本身擁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和巨大的無形資産,對於這些資産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規定》也提出了嚴格的限定,不許用於非公益活動。

  《規定》指出,“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産用於非公益目的”。這將杜絕利用基金會名義開展“扯虎皮當大旗”的商業活動,例如此前曾出現的借用“紅十字會”、“紅十字商會”等名號開展廣告業務等。此外,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産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

  對於基金會的現金資産,《規定》要求“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要求交換交易要保護自身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或者轉讓無形資産;不得以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産品和服務”。

  公益項目信息最少3個月公示一次

  為確保捐贈收入的合理使用,確保公益性,《規定》對基金會信息公佈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其中,基金會因開展募捐以及為突發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贈,需要定期在自己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

  《規定》還提出,基金會通過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等活動進行募捐時,應當在開展募捐前向社會公佈捐贈人權利義務、資金詳細使用計劃、成本預算;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向公眾公佈調整後的計劃。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年度日常運作費用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10%

  運行管理費用、行政開支等,一直是基金會受爭議的焦點之一,也是容易發生腐敗的環節。《規定》列出來5條規定,對基金會內部制度進行了規範。其中,捐贈協議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日常運作費用的,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從公益捐贈中列支。同時,基金會年度日常運作費用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熱詞:

  • 民政部
  • 基金會義演募捐
  • 公佈成本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