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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原審不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法司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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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陜縣(河南)4月23日電記者鄧紅陽今天,河南省三門峽市陜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新華交通肇事犯罪一案進行再審。在被害人及親屬獲賠15萬元,並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的情況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法院再審審理查明,去年9月16日連霍高速公路發生一起致3死兩傷交通事故,楊新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原審被告人楊新華在得知他人報警後,能積極主動解救被撞車內人員,保護現場,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再審期間,楊新華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濟損失15萬元,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再審認為,原審時,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證實被告人楊新華及其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及親屬90萬元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楊新華積極賠償,屬認定事實錯誤,再審時,已予以糾正。原審在已經查明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又在論理部分錯誤地表述為被告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再審也予以了糾正。

  此外,原審認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卻作出了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的減輕處罰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再審依法已予以改判。

  宣判後,被告人楊新華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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