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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領”尋仇蓄意開車撞人獲刑一年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2日 1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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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杭州4月12日電(記者 嚴格)身為公司副總經理,得知父母與鄰居爭吵竟然開車撞人,近日這位“金領”被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杭州某公司副總經理翁某某得知其父母與被害人翁某的父母發生爭執後,遂駕駛一東風標致牌轎車至其杭州市西湖區父母家中欲了解情況。上午10時許,被告人翁某某車行至村道時,見翁某站在路邊,便駕車撞向翁某,將其夾在車頭與路旁墻邊的鋁合金窗戶之間,並下車用隨車攜帶的伸縮棍毆打翁某的身體,致其多處受傷。爾後被告人又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將聞訊趕來的被害人翁某的父母打到在地,致二人受傷。後被告人翁某某逃離現場。當天被告人翁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鑒定,被害人周某某(係被害人翁某之母)第三腰椎壓縮性骨折、被害人翁某肢體多處疤痕累計長度超過15㎝、S椎體骨折,其二人的損傷程度均已構成輕傷,被害人翁某某(係被害人翁某之父)口唇粘膜裂傷、左第4肋骨骨折。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書認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兩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翁某某採用機動車撞擊的手段致兩人輕傷,後果嚴重。故判決被告人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日前三名被害人不服判決已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其辯護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健認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駕車撞人,是在強烈的報復心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後果嚴重,應從重打擊。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翁某某自願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而實際量刑僅為有期徒刑一年,已超過酌情從輕的合理範圍,未能起到打擊犯罪、撫慰受害人的作用,也有礙社會觀感,所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申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