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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眼花法官”被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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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上午,河南三門峽陜縣人民法院再審開庭公開審理“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再審改判了原審判決中的三處錯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楊新華有期徒刑3年6個月。原審中做出錯誤裁決的主審法官水濤,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已經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肇事司機獲刑3年半

  今年3月,河南三門峽境內發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3死2傷,在被告人沒有賠償的情況下,河南省陜縣人民法院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為重要依據,對肇事司機從輕發落,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判決與事實不符,法官稱是因為“眼睛花”判錯了。

  昨天案件再審開庭公開審理,出事幾個月來沒有做出賠償的被告人楊新華方面,從前晚到昨天,賠償了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濟損失15萬元,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但是控辯雙方仍然在法庭辯論環節中對被告人方面15萬的賠償是否屬於“積極賠償”進行了激烈辯論,對此,公訴方未予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新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致3人死亡2人受傷,情節特別惡劣,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方提出的量刑是四年到五年,但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再審期間,被告人楊新華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濟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最終陜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再審改判三項錯誤

  再審改判了原審判決中的三處錯誤。第一,原審時,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證實被告人楊新華及其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及親屬90萬元的情況下,陜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新華積極賠償,屬認定事實錯誤。

  第二,原審在一家查明被告人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又錯誤地表述為被告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再審也予以糾正,明確楊新華承擔的是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三,在量刑方面,原審認為被告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卻做出了對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減輕處罰的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再審依法已經予以改判。

  法官判錯案被追責

  依據再審查明的事實,三門峽市政法紀工委、三門峽中院分別啟動責任追究程序,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水濤,也就是稱“眼花”判錯案的法官,涉嫌違法犯罪,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這是河南省4月5日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以來,媒體公開報道中第一例適用於被該辦法追責的法官。

  此外,陜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審核把關不嚴,4月23日,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陜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霍建辰作為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審核把關不嚴,對問題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4月23日,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目前,該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經審理終結,民事部分的審理仍在進行當中。

  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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