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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寶馬碾童案”肇事司機被判4年 審判長釋疑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30日 11: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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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上午,新沂市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寶馬車碾壓兒童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被害人親屬、被告人親屬和社會群眾等近200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院對此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人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進行辯護。庭審中,法庭播放了寶馬車進入住宅小區hao至事發後被告人報警的完整監控視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伍坦,男,34歲,係當地一私營業主的駕駛員。2010年9月7日11時許,被告人伍坦駕駛寶馬X6越野車,在新沂市新安鎮良辰花苑小區10號樓3單元門前道路上由東向西倒車時,因對車後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3歲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軋,後因判斷失誤向前提車時又一次碾軋被害人,其下車查看時又因操作不當,將停車擋位挂入倒擋致使車輛後退,導致該車左側前後輪再次碾軋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案發後,被告人伍坦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救護電話120,並在現場等候,至公安機關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其後,被告人伍坦積極認罪,真誠悔罪,被告人的親屬、車主與被害人親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賠償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伍坦駕駛機動車輛在居民小區內道路倒車時,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對車後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在車後玩耍的幼童李某某撞倒、碾壓,後因對該車輛操作不當,致該車左前後輪再次碾壓被害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案發後,被告人主動撥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悔罪,其親屬等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後果和其具備的法定和酌定情節,判處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