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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經適房滿5年可租售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1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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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5月1日起,廣州2007年12月18日後新購公有住房及經適房在持有5年後可售可出租,産權人需繳納80%的土地收益。昨日,廣州市財政局與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發佈《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此《規定》的出臺引發了不少人對“經適房變味”、“解困房變牟利房”的擔憂。

  《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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