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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股權投資溢價徵稅40%”只是個傳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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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股權投資溢價將徵稅40%?此傳聞近期引發了PE行業“嚴重關注”及熱議。

  本報記者經多方採訪獲悉,國稅總局《合夥企業及合夥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草案)(下稱《辦法》)確實有望近期出臺,其中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股權投資、非貨幣資産評估增值等方面的稅收徵管已被列入議程;但之前某些媒體因未弄清《辦法》意圖而作出的報道欠完整,理解有偏差。對此,PE行業無需過慮。

  記者從地方稅務機關處了解到,目前國稅總局部門內部已經形成明確思路,未來或將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和合夥企業在股權投資、非貨幣資産評估增值等方面的稅收徵管力度,但在一級市場股權投資增值部分如何評估,按什麼標準收稅還未有明確規定,並未確定為市場傳言之35%或40%的標準。

  一直以來,國稅總局都在推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包括二級市場股權投資溢價)取得稅權的稅源管理。但由於國稅總局未出臺具體細則,各地區目前徵收方式並未統一。

  2011年國稅總局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中表示,“要加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取得稅權的稅源管理”。其中的“非貨幣性資産”就是指貨幣性資産以外的資産,包括存貨、固定資産、無形資産、長期股權投資、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但據稅務系統內部人士介紹,該通知實施一年來收效甚微。

  事實上,非貨幣性資産因其“在未來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即其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基本特徵,在具體評估時其增值部分未産生現金流,由此構成徵收個稅的主要障礙。具體到PE持股溢價衡量方面,則表現為PE所持長期股權處於解禁期或者尚未套現而難以衡量具體實現的增值情況,PE二級市場持股溢價徵稅一項,目前業內爭議較多的在於“如何對持有的股票溢價進行估值”、“估值時點”以及“具體徵收模式”等方面。因此雖然《通知》已經肯定了徵稅的合法性,但各地徵收情況仍然處於散漫而難以全面開展的狀態。

  “在一級市場股權投資增值部分如何評估,按什麼標準徵收稅也還未有明確規定。”有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表示。

  接近國稅總局人士的説法也對記者印證了上述合夥人“尚未確定”的説法。“目前對投資所得的所有徵稅項目中,均沒有40%這一檔稅率,企業所得是25%,個人所得中資本利得是20%,只有修改前的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最高檔適用稅率是40%,但是去年修改後這檔稅率也已取消,今後PE賬面浮盈既不可能按工薪所得徵稅,更不太可能憑空捏造一檔稅率出來。”

  目前我國在合夥制PE徵收所得稅一塊頗為混亂,“先分後稅”是總原則。據此,合夥制基金本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機構投資者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近國稅總局的人士進一步對記者解釋,現行25%的企業所得稅和20%的個人所得稅均已制定法律,不同於增值稅等仍以行政條例形式存在的稅目,所得稅稅率的增減和調整都需經過全國人大修訂相關法律,或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修改實施細則才能有效,並非國稅總局一個部門可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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