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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行訴案當事人稱判決警示意義大於法律意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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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嘉興4月13日電(記者 古其錚)一場普通的行政訴訟,掀起了全國範圍內關於“闖黃燈”的大討論,這是作為一名普通浙江嘉興海鹽市民舒江榮遠沒有想到的。

  浙江省海鹽縣的司法工作者舒江榮因為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近日,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舒江榮敗訴。

  不可否認的是,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延伸出的社會意義遠遠大於案件本身,這源於“闖黃燈”存在的普遍性以及相關法律的不明確性。

  嘉興市中級法院認定舒江榮闖黃燈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交警部門對舒江榮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適當。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維持交警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正確。

  但12日舒江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他對法院的終審結果表示尊重,因常年從事法律工作,他表示對法院判決結果持保留意見。

  同時舒江榮表示將就這個問題,將以調研報告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主要內容為;第一,禁止黃燈通行,帶來的到底是安全,還是危險?能不能解決搶行問題?是不是增加了追尾等危險?第二,行政處罰是不是可以憑藉推理和理解進行處罰?第三,從立法的權限來看,法規是否可以設定禁止通行條款?

  直至今日,舒江榮仍保留己意: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並無法律依據。

  法學業內人士認為,本次判決為廣大機動車駕駛員給出了一個明確而堅定的答案,即開車在道路上行駛除了禁止闖紅燈外,也不得闖黃燈。而舒江榮也認為法院判決所帶來的警示意義大於法律意義。

  此案掀起“闖黃燈”是否違法的討論,隨後多地交警部門紛紛表態,認定闖黃燈違法。4月10日,武漢交管部門明確表示,闖黃燈係違法,處罰標準與闖紅燈相同,司機會被罰款100元,扣3分。

  儘管該案判決對解決“闖黃燈”問題具有導向作用,但也必須看到,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得到修改和完善,應及時修改法律法規,規範立法語言,讓法律條文更加準確和嚴謹。

  有觀點指出,舒江榮能夠在全國率先對“闖黃燈”是否違法提出質疑,值得讚賞和鼓勵。僅以個人的力量,質疑、指出甚至糾正某個權力機關的錯誤,從而推動有關方面的進步,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正義是在公民不斷的爭取中獲得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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