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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首宗微博侵權案審理 微博批評村幹部被判侵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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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不滿村幹部將自家房屋邊及周圍的花草樹木拆除,東莞某技校在校生曉輝(化名)將6名村幹部實施拆除過程的照片發佈到微博上,並配以設計的對白和評論表達抗議,這一行為被法院認定侵犯了6名村幹部的名譽權。記者昨日獲悉,法院判決曉輝對6名村幹部書面賠禮道歉,並由曉輝父母向村幹部支付696元賠償,目前雙方尚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訴,該案為東莞首宗微博侵權案。

  據了解,自曉輝(未滿18周歲)連續發數條微博對拆除現場進行“直播”和評論後,其中兩名村幹部通過東莞市公證處對曉輝的新浪微博賬號內容進行公證,顯示該微博賬號于2011年12月份發表了幾組照片和一系列微博。隨後,被批評的6名村幹部以曉輝所發微博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今年3月20日,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定曉輝微博侵犯名譽權的事實,判決曉輝對6名村幹部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其父母替曉輝承擔696元的賠償責任。

  判決要點

  如何確認博主身份?

  微博是不是曉輝本人所發,這成為案件的關鍵點之一。庭審中,曉輝的父母堅稱曉輝沒有進行新浪身份認證,微博不屬其所有,所以沒有證據證明批評村幹部的微博是曉輝所發。法院認為,不能僅以微博賬號是否進行了加“V”認證來作為認定博主的唯一依據。該案中,被告曉輝確認涉案微博賬號上使用的頭像為其本人,該微博賬號關注的微群“某某中學”亦為曉輝曾就讀的學校,且案涉微博內容反映的相關情況正是曉輝家附近花園發生的事件,曉輝對微博內容予以確認,且其無證據顯示上述微博為其他人所發佈,故認定案涉微博為被告曉輝發佈。

  如何認定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曉輝發表的微博中,使用了“私自找自己家幾個兄弟來冒簽名”、“死狗(貪污村長)”、“自己村有這樣橫行霸道的人”、“之前貪污過唔肯認”、“……一直貪自己村的錢”等帶有人格貶損性質的言語,且均配有照片,帶有明顯指定特定對象的特徵。

  現並無證據顯示6名原告作為村幹部存在冒簽名、貪污行為,被告申請的證人證言亦不能反映六原告存在上述行為,故曉輝的上述微博評論並不屬實,且對6名村幹部的社會評價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件反思

  是言論自由還是名譽侵權?

  法院認為,微博作為一種網絡交流工具,是公民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但並不意味著沒有約束,權利的行使也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的途徑和程序進行,否則,權利的濫用必然導致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害。該案曉輝發表的微博中,帶有人格貶損性質的言語,且均配有照片,帶有明顯指定特定對象的特徵。但並無證據顯示六原告作為村幹部存在冒簽名、貪污行為,所以曉輝的行為已經超越了正當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和監督權利的範圍。

  案件中,如果曉輝認為6名村幹部存在失職行為,應當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行使公民的正當監督權利。(常思雯 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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