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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也要 正當行使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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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在微博上發表評論,是公民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案涉的一系列微博均配有照片,係被告小輝發表的對包括6名原告在內的村幹部組織人員清理其房屋附近花園一事的感想和評論。小輝作為村民,當然有權通過微博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事件進行監督。

  但是,自由並不意味著沒有約束,權利的行使也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的途徑和程序進行,否則,權利的濫用必然導致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害。

  該案小輝發表的微博中,帶有人格貶損性質的言語,且均配有照片,帶有明顯指定特定對象的特徵。但並無證據顯示6名原告作為村幹部存在冒簽名、貪污行為,所以小輝的行為已經超越了正當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和監督權利的範圍。

  如小輝認為6名村幹部在這一事件上存在失職行為或者是未經過正當程序進行,應當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正當行使公民的監督權利。即使是採用網絡的形式進行監督,也不能通過微博發佈不實的對個人人格、品德進行評價的言語和評論,否則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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