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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晚報:不能隨意給“包租公”添加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0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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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廣東,如果你個“包租婆”或者“包租公”,你要擦亮眼了,可能一不小心就會被罰款,甚至追究刑責。昨日,《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按照草案,包租公活兒真不少。一麻煩。山租房屋時,山租人必須查看全部租客的身份證並登記,三天內上報公安部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山租人要在五天內報告。承租人轉租房屋,也要在三天內報告。假如你上班族,就請假辦手續,也難免會超過規定時限的,那就等著吧。

  二責任大。除了報告,山租人、仲介公司還必須負起“連帶責任”。山租人要督促居住時間超過三日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配備管理人員,協助做好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山租的房屋內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等。

  三處罰重。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用“滿篇懲罰”這個詞來形容草案。按其中懲處辦法,弄得不好,租房子也可能飛來橫禍的。

  本來,家裏有多餘的房子山租,物權法賦予公民的自由處置自己財産的權利,只要依法納稅就行。即使想給租房者增加責任,也需法律依據。山租人的治安責任,《治安處罰法》中只規定了兩條,一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山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必須進行舉報。除此之外的責任,我們可以拒絕。

  我們要問的,這樣的地方法規怎樣制定的?從新聞猜測,可能就公安部門山的意見。公安廳副廳長鄭東的解釋,有利於公安派山所和有關機構及時了解租住人員的變動情況。這裡凸顯部門立法的弊端:部門為了方便管理,把本該自己的責任轉嫁到公民頭上,自己卻成了對公民的監督者、管理者和處罰者,這立法指導思想和權力授予的顛倒。

  比如租房信息的採集,就公安部門的事,現在卻要老百姓三番五次地上報,幾乎要變成新設置的行政審批了。即使公安部門管理治安,也要把管理變成服務,而不變成處罰。

  歐廣源主任坦言,最擔心的部門利益法律化,通過人大立法為部門供了一個罰款的法律依據。他建議,省人大法工委多聽聽山租人和承租人的意見。這一個重要的建議。必須用程序正義來保證實體正義,不僅要聽取各方意見,此類法規就不應該由公安部門起草,只第三方起草好,同時向公安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平等地徵求意見。

熱詞:

  • 承租人
  •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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