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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定房東免交治安費 不查租客身份證罰五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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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將修改 房東或免交治安管理費

  昨天,省人大常委會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的説明,並審議了草案。《修訂草案》刪除了《規定》中關於“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款——即出租人可望不交出租屋房屋治安管理費。

  昨天在審議時,省人大常委會多位委員對《修訂草案》中設定的眾多“連帶責任”提出異議。

  文/本報記者陳翔

  變化 1

  刪除了《規定》中關於“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款。

  變化 2

  刪除了原《規定》中的“流動人員”字樣,將租賃房屋的主體範圍擴大到全體租住人口。農村宅基地出租屋也將納入管理。

  變化 3

  要求出租屋有租住人員信息採集系統;要求即時採集租住人員基本信息並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變化 4

  地産仲介服務將出租人或承租人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最高罰款五千元。

  全省2152萬人租住1092萬間出租屋

  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説,當前全省有各類出租房屋約1092萬間(套),居住人員有2152.7萬人,其中,屬流動人口2060.8萬人,佔全省流動人口總數的74.3%。2010年,廣東省出租房屋內共發生各類案件12.8萬宗。2011年,全省出租屋發生各類刑事治安案件14.2萬宗。

  鄭東介紹説,《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1994年9月15日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2000年7月28日進行過修訂。經過10多年的發展變化,《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在的形勢,需要修訂。比如,《規定》有關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公安機關核發《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出租人法律責任等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規定,有必要通過修訂《規定》解決上述問題。

  為此,《修訂草案》刪除了《規定》中關於“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款。

  常住人口租屋也要接受管理

  房價高,不少本地人也選擇租屋住。全省有90余萬常住人口居住出租屋,鄭東説,截至2011年3月31日,全省有91.8萬常住戶口人員居住在出租房屋裏。“隨著城市房價的高企和人口流動性的加強,將會有更多的人選擇租賃房屋居住。”他説,將租賃房屋的主體調整為全部租住人口,既有利於加強管理,又有助於防止對流動人口的歧視,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

  為此,《修訂草案》刪除了原《規定》中的“流動人員”字樣,將租賃房屋的主體範圍擴大到全體租住人口。同時,目前全省有農村宅基地出租房屋712.6萬間(套)也將納入管理。

  將加強短租房管理

  據悉,全省大量出現由傳統的月租、年租形式轉變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目前全省這類出租屋有411794 間(套),居住在其中的旅客年流動量超過1000萬人次。在管理部門看來,這些出租屋達不到旅館業的行業標準,難以要求其按照相關規定採集住宿人員的身份信息,極易成為社會治安盲點和違法犯罪多發地。

  《修訂草案》中,出租人在規定中承擔了大量治安責任: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對居住時間超過三日的流動人口,督促其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數達到30人以上的,需配備管理人員,協助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治安安全隱患;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對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

  房東要向派出所報告租客身份資料

  《修訂草案》規定,出租人未配備租住人員信息採集系統、未即時錄入租住人員基本信息或者未即時報告治安信息的,《修訂草案》要求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分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規定,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承租人入住後24小時內,對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通過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按照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

  《修訂草案》還規定,如果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的,可對出租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履行治安責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內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暫停出租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修訂草案》還強調了“保密”: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鄉鎮、街道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將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委員聲音:

  不能以罰代管

  昨天在審議時,省人大常委會多位委員對《修訂草案》中設定的眾多“連帶責任”以及罰款條文提出爭議。

  歐廣源:出租屋是社會管理的重點,要高度重視,但也不能把出租屋看成另類。管理要寓服務之中,不能動不動就罰款。看了《修訂草案》,很多條款都是罰款的,好像管理就是要錢,就是要罰款。“這個不好。不能用罰款代替管理!”

  許家瑞:“我搬到別的地方住,為什麼要查身份證?租房給我住的人,為什麼要把我的信息報給公安部門?”這些措施更多是為了職能管理的方便,但應該找一個比較合適、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平衡點。

  褚國祥:條款的設立必須科學、依法、有可操作性。“出租人租房子,你讓他檢查承租人,是很難操作的。如果你説一定要承擔連帶責任,那些收了錢的管理機構,鎮、街,他們的管理責任呢?我一條也沒有看到。”

  辛瀑:“公安直接的處罰,應該越少越好。”對出租屋,應該首先承認合理性、合法性,做一些必備的規定是需要的,但從純粹限制的角度就不大妥當。“想查就查,租個房子3天就要報告,這種思路起點太低!就好比限制買菜刀的措施,都不是高明的做法。”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好像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低人一等。”

  趙政:目前戶籍管理完善,但出租屋有管理漏洞,出租屋犯罪率也高,“我覺得是應該登記的。不覺得租客登記了身份證資料就會矮人一等。”至於怎麼做到既登記了,又不給承租人造成困擾,應該找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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