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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殘保辦法擬修訂 殘疾人望提前五年領養老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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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3月27日訊 記者從今天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了解到,我省將修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根據提請審議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比原實施辦法提高了0.2個百分點。

  草案還細化了若干殘疾人社會保障規定,其中一條是殘疾人可按照規定至少提前五年領取養老金。

  去年8月,省殘聯等提出的《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中表示,對0-6歲殘疾兒童實施免費搶救性康復,在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達不到入學條件的,救助年齡可放寬到9周歲。草案再次強調了這一“救早、救小”原則,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新生嬰兒基本病種篩查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機制。殘疾人康復機構應對殘疾兒童提供搶救性康復服務,所需費用從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醫療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負擔。

  草案還提出,對參加城鎮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要從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療基金中支付,並逐步擴大、提高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的支付範圍和標準。對享受大病救助、醫療救助的貧困殘疾人,《草案》再次強調,住院費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於50%。

  草案規定,對達到上學年齡卻又無法進校園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縣(市、區)政府應該組織老師和志願者,採取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形式實施義務教育,其學籍納入戶籍所在地普通小學、初中或特教學校進行管理,並適當放寬其上學年齡。草案還提出應適當放寬殘疾學生的獎學金評定標準和貸學金審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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