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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喪命憑啥向公家索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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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時任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駕駛公車辦私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包括張文新、李冬梅夫婦在內3人死亡。經認定,張文新負事故全責。張文新的親屬要求有關部門賠償李冬梅在車禍中死亡所受經濟損失。法院判決尋甸縣人大辦公室賠償34萬餘元。此判決引來爭議。

  有種説法是“死者為大”,張文新和妻子已然遇難,人們在表示遺憾之外,本來沒有過多指責其過失與責任——畢竟,這顯得不厚道。但是,世上總有一些人無理還要狡三分——公家沒有追討其親屬連帶承擔撞壞公車之責,張文新的家屬反而找公家要賠償。或許,在張家人看來,人已經死了,臉皮不值錢,鬧一鬧,有棗沒棗打三竿子,興許就能有收穫。

  這不,法院居然判賠了34萬元。法院的説詞倒是很人性化,公家沒管好公車,也要承擔一定責任。其實呢,嚴禁公車私用的各種條文數不勝數,張文新還要用公家的車,這能賴誰?退一步説,即便公家要擔責,也是次要責任。然而,34萬元的賠償額怎麼看怎麼是全責的價碼。公家的錢不是大風刮來的,而是納稅人的供奉。公車被撞毀還不算,還要賠34萬元,裏外裏的損失,納稅人招誰惹誰了?

  張文新的親屬之所以理直氣壯,恐怕還在於公車私用的普遍。他們很可能覺得,“從來如此便是不錯的”,既然“沒錯”,就該找公家要錢。何況,還有“酒精考驗”的烈士這种先例可循。這體現出的就是一種官場怪象。本案還有一個焦點,死者家屬聲稱向單位繳納了燃油費,公家就要擔責。不得不説,這種邏輯十分怪誕。打個比方,如果某人找汽車租賃公司租汽車,而後出車禍,租車公司會為其肇事擔責嗎?再者,租賃公司難道只收點燃油費?換一個角度,如果群眾只付點燃油成本,能無償使用公車嗎?答案顯然都是否定的。公車私用就是違規,涉及單位沒有理由為肇事者的全責埋單。

  然而,某些地方領導無論是出於“體恤”下屬,或是因為怕體制內的家屬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願意儘快平息事態,維護“安定團結”。至於公款,則被視為“浪費不可恥、節約不光榮”。由此,公家人往往容易佔到公家的便宜,在賠償的問題上也是同樣的道理。

  這種事最令人無語之處在於,群眾明明知道其中的違規與不合理,同時又頂著“國家主人”的帽子,可就是沒法做主,質疑歸質疑,最終的結果卻難以預料。另外,這種事的主角如果換成群眾,案件變為民告官,別説賠償,恐怕法院連受理都成問題。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牟新生表示:有很多欠薪與政府有關聯,都屬於政府的工程。老闆包工頭承包下來的工程都是提前自己墊資,到最後政府卻一直賴賬,讓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很難辦。某些公家人無理狡三分,部分群眾有理幹瞪眼,是否讓人看到了“內外有別”?

  無論從哪個角度,公車私用都是違規的。即便出於人道,法律也不能支持無理的索賠要求。否則,將成為極壞的先例,讓後來者越發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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