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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靖國:公車私“借”是職務之便的病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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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駕駛公車辦私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法院判決公車所屬單位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張文新之子張鑫經濟損失34萬餘元。公車私用出了事為何還要公家賠償?縣人大辦公室認為:單位將車輛借給張文新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未儘管理上的義務,迄今為止尚未有法律法規規定單位不準借車輛給單位工作人員使用。(03月26日東北網)

  雲南尋甸縣人大副主任“借”公車辦私事,車禍之後的法院判決,惹了一地爭議。到底是借車人的責任,還是公車所在單位的責任?從法院一直吵到民間,當然,中間也少不了專家的評判。法院審理交通案件,把責任追究到肇事車輛身上,還是合理的,也應該是公正的。並且國務院辦公廳、監察部規定:嚴禁公車私用、出租、出借。如此看,出了事當然要找單位。爭議什麼?質疑什麼?既然爭議了,既然質疑了,倒不妨審視一下該案件背後的公車私借問題。畢竟,公車私借是這場口水仗的導火索。

  説公車私借,應該看到公車私借的前提。普通百姓是借不到公車的;一般公職人員也是借不到公車的。那麼公車私借準確的説,就是職務之下的便利,是一種“特權”。這種“特權”,這種公車私借的現象,在社會上的影響大家都有所了解。好多公車私借的當事人,當事單位也都處理了,也應該處理。這個案子特殊,當事人死了。那就只有找單位解決,該縣人大辦公室責不應推,這部“特權”車是從你那裏開出去的,人大辦公室違規在先。

  如果判定縣人大辦公室承擔責任,會變相鼓勵公車私用。這話是雲南大學教授説的。感覺很彆扭,好像有什麼東西被歪曲了。公車私用是違規行為,辦公室違規放車,被判定承擔責任,怎麼是變相鼓勵公車私用呢?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一個吃一塹長一智的路人皆知的道理。辦公室今後牢記教訓,嚴以綱紀,杜絕公車私借,這樣的事情不就消失了,不就徹底解決了。不判他有責,才是鼓勵公車私用。

  公車私借也好,公車私用也好。無論如何措辭,這樣的事實都是違規,這樣的違規都是權力下的病垢。這起交通事故,人大副主任“光榮”了。面對這種“特權”下的“光榮”,悲情之後,憐憫之後,以及之後的思考,也許會多些,或許會深一些。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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