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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公車私用事故賠償亟須明確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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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時任雲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車私用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包括張文新夫婦在內的3人死亡。事後,張文新之子起訴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索要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昆明市東川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34萬餘元。

  判決一齣,立刻引起強烈爭議。3月26日《人民日報》刊載報道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已上訴至昆明市中院,正在等待二審開庭的消息。報道援引多名法律專家對於此案的解讀,他們觀點各異,莫衷一是。

  此案確實讓人糾結。一方面,公車私用本是違規行為,發生車禍後還要“倒打一耙”索要賠償,于情于理不合,納稅人成了比竇娥還冤的冤大頭;另一方面,應當承認,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機動車所有人(出借人)若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則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公車管理上存在疏漏,違規借車給張文新私用,對於車禍發生似有間接過錯,一審法院正是依此作出判決。

  每一起爭議案件都應成為改進制度和完善法令的契機,這起公車私用案給公車管理敲響了警鐘,對於公車有償私用,以及公車私用發生事故的處理和賠償,有必要在制度和法律層面作出明確規範。

  公車私用本被明令禁止,但一些地方和單位打起了公車有償私用的擦邊球。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法庭辯論中認為,在收取燃油費的情況下將公車借給張文新私用,屬於“人之常情”,並稱“迄今為止尚未有法律法規規定單位不準借車輛給工作人員使用”。實際上,去年廣州市兩會也曾傳出開放公車有償私用的消息,收費標準擬定為每公里1.5元至1.7元,低於廣州市出租車運價,一度引起輿論強烈質疑。公車有償私用違背了“公務用車”的本質屬性,而且,黨政機關豈能幹汽車租賃公司的營生?所以,應該像禁止公車無償私用那樣明令禁止公車有償私用,同時,公車有償使用説明一些單位的公車太多,需要縮減。

  即使明令禁止,有償或無償、被單位批准或沒被批准的公車私用仍會存在,那麼,公車私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應該怎樣處理和賠償?必須看到,公車不同於私家車,法律上允許私家車借用,但公車私用為相關規定所禁止;私家車的所有人(出借人)是某個具體人,公車的所有人則是一個單位,追根溯源,公車的所有人其實是納稅人。鋻於公車的特殊性,筆者認為,不宜對公車私用與私車借用一視同仁,而應對公車私用事故處理和賠償作出特別規定,明確公車私用者承擔一切後果,包括經濟賠償和刑事處罰。這樣,既有利於遏制公車私用,也可避免納稅人當冤大頭。

  此外,對於單位領導批准的公車私用,應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公車私用竟然成了“人之常情”,讓人匪夷所思,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顯然沒有正視問題的病根並吸取教訓,更沒有打算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反而一再強調借車符合程序和規定。原因無他,只因出事的是公車,埋單的是納稅人。如果説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其過錯也在於相關領導違規批准公車私用,他理應為自己的過錯埋單。

  公車私用現象一時無法杜絕,發生交通事故總是難免,因此,以此案為契機,對相關制度和法律進行完善,遏制公車私用並避免納稅人當冤大頭,這是有關方面亟須要做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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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