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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包”尚未出臺 如何保障消費利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信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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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描述:投訴人向記者反映,今年2月2日購買一台約27萬元的一汽豐田銳志,在磨合期期間,發現該車剎車異響。已經到4S店檢查了10次,處理了10次,修理了10次,由於技術原因沒有找出問題的根源,剎車異響問題仍存在。隨即與經銷店交涉,要求退款或者換車,經銷商表示其只負責賣車,沒有責任和權利答應投訴人的要求,結果遭拒。投訴人只好委託廣州市消委會介入協調。

  記者跟進:汽車廠家、汽車經銷商、汽車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存在差異。消費者認為責任應由經銷商承擔,畢竟銷售對口的是經銷商,經銷商有義務處理消費者在使用産品時産生的問題;汽車經銷商則表示,汽車質量出現問題責任應該歸廠家,涉及到産品質量問題應有廠家負責,經銷商只是提供銷售和服務;汽車廠家多數情況下袖手旁觀,總是告知讓經銷店給予處理和答覆。

  案例分析:由於尚未出臺汽車三包的相關規定,對退車或者換車目前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對於合同目的,應推定為在一定的期限內安全、正常駕駛車輛。由於本案中經營者對異響的原因無法判斷和徹底處理,因此不能排除該情況威脅駕駛安全的可能,根據合同法公平交易的原則,該安全風險不應由買受人承擔。

  消費提醒:購買車輛時,可以追加約定退換條件,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處理的依據。

熱詞:

  • 汽車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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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車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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