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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獲十倍賠償 被聘超市義務監督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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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96706熱線消息(記者 李飛 通訊員 馬德剛 蘇靜) 3月11日,記者從長清工商所獲悉,日前長清工商所接到轄區一消費者投訴,稱從超市買到過期食品,超市拒不賠償。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投訴人獲得了被投訴超市十倍的賠償,不僅達成了賠償協議,還被超市聘為“義務市場監督員”。

  前不久,家住長清區的吳女士在某超市花費近六十元購買了一些袋裝食品,準備食用時發現其中的10個鳳爪已經過了保質期。於是吳女士帶上過期食品和購物小票找到了超市。可超市負責人只答應賠償食品貨值的10倍,不同意賠償誤工費、交通費。吳女士一氣之下,撥打了12345市長熱線。

  長清工商所接到市長熱線轉來的投訴後,立即進行了調查。執法人員經過檢查消費者所持小票、發票,確認該超市售出商品的確過了保質期。

  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超市負責人當場向吳女士進行了賠禮道歉,賠償食品貨值金額10倍、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400元,並希望聘請吳女士為超市的“義務市場監督員”。吳女士表示滿意,並接過了聘書。據長清工商所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於該超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將面臨工商部門的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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