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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購物後在超市門外滑倒致傷 起訴超市獲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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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鹽城3月13日電(于從文 谷華 劉萍)江蘇鹽城大豐市一名顧客在超市購物結束後,在門外踩到香蕉皮滑到造成骨折,顧客遂將超市告上法庭。13日,大豐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超市賠償29803.05元。

  陳某在大豐市一超市購物結束後,在走出店門一米處時腳踩香蕉皮滑倒,自行起身後未能行走,三分鐘後,陳某試圖離開再次在原處滑倒,後被送至醫院住院診療14天。出院後陳某與超市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大豐市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時,原、被告雙方關於原告受傷地點是否屬於被告安全保障義務控制的範圍以及被告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各執一詞。被告超市認為原告摔倒的位置已在超市經營場所外,不屬於經營管理範疇,且超市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主動與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溝通,邀請消協的工作人員參與調解,並到現場進行了調查和取證,經多次調解,均因雙方差距太大,無法達成協定。

  後法院通過調取大豐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陳某在超市門口滑倒受傷的錄像資料等證據,證實原告受傷的地點係消費者通往被告超市購物的唯一齣入口通道,距店門外一米處係被告為消費者購物提供的實質性利用區域,且被告承租他人房屋經營超市時已明確約定門前“三包”義務,原告滑倒受傷地點係被告超市門口走廊沿下位置,故該地點應視為被告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間範圍。

  原告因腳踩香蕉皮滑倒後,被告超市管理人員或保安未能及時出現救助,説明被告在其經營管理範圍內未盡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原告滑倒受傷與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受傷形成的合理損失承擔45%的賠償責任,判令被告超市賠償原告29803.05元。(完)

熱詞:

  • 被告
  • 賠償責任
  • 賠償原告
  • 滑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