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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會所游泳時女青年猝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2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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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心振劉建

  當健康成為人們的共識,條件好、有資質的健身會所成了市民鍛鍊的好去處。然而,在上海市一家會所裏女青年游泳時“猝死”的悲劇,又給愛健身的人提了個醒。痛失愛女的父母認為這家健身會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其訴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健身會所賠償死者父母經濟損害撫慰金34.1萬元,除去此前已支付的25萬元,還需支付9.1萬元。

  2010年11月,28歲的楊小姐拿著朋友的會員卡,前往健身會所游泳。誰知10分鐘不到,楊小姐竟然在這家會所的游泳池內不幸身亡。同在泳池內游泳的張小姐表示,當時是她先發現了異常,提醒救生員後健身會所才展開了施救,但楊小姐最終還是搶救無效死亡。

  經測量,出事的會所游泳池面積為200平方米,根據《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規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應該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臺,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2人,至少設有流動救生員1人。然而,當時救楊小姐上岸的救生員陳某當晚在派出所的筆錄中承認:“我7點多在上班,另一個同事去小便了,我正在巡崗,發現有一位女同志在水中情況不對,就拿救生桿把她救了上來。”

  楊小姐父母提出,救生員脫崗,沒有及時發現受害人溺水,導致延誤救治最佳時機,後又未正確施救,造成受害人死亡,因此要求會所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對此,健身會所則認為,從救治過程看,死者吐出來的是飯不是水,證明不是溺水死亡。事發後,公安機關確認死亡原因為猝死,當時是冬天,很有可能因為楊小姐自身原因及身體不適引發猝死。因此,在這次意外事故中自己並無責任。

  -法官説法消費者猝死不是免責藉口

  對於健身會所提出的“猝死無責”之説,法官唐華萍稱,猝死即突然死亡,但是何原因不明,需要進行生理解剖。本案中,由於沒有進行解剖屍檢,實際已無法查明死亡的真實病理原因。

  根據侵權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分析案情可以發現,健身會所在管理和施救方面的過錯顯而易見。首先,楊小姐持朋友證件進入泳池,健身會所沒有對她進行身體檢查,以確認她的身體條件是否適宜游泳,致使楊小姐處於不確定的危險之中。

  其次,楊小姐在游泳池發生異常情況時,健身會所僅有一個救生員在場,違反了主管部門相關配備救生人員的規定,同樣具有管理上的過錯。同時,有證據表明在受害人出現異常情況下,被告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引起注意並採取相應措施,對此,被告也有未能及時發現險情和及時施救的過錯。

  綜上,法院對楊小姐父母提出要求健身會所承擔50%的賠償責任,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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