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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代表結構還有許多“功課”要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09: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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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論衡

  之公民問政

  十一屆全國人大任期還有一年,8日,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一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于2013年1月選出。值得注意的是兩個“首次”:選舉法修改後首次城鄉同比例選舉;首次提出降低黨政領導幹部比例。(3月9日《新京報》)

  這兩個“首次”的提出,意義體現在多方面,比如説,讓選舉跟上了社會發展變化,讓選舉權走向平等,符合選舉法修正案相關要求,同時,也説明有關方面已經意識到目前的人大代表存在結構性問題,主動求變。顯然,這種積極改變人大代表結構、落實選舉法的態度,值得肯定。

  城鄉同比例選舉,符合選舉法修正案確立的“地區平等”選舉原則,有利於彌合城鄉二元機構帶來的裂痕。據悉,近幾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中,工人和農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趨勢,尤其是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人數偏少。從權利平等的角度來説顯然這是一種倒退,“倒逼”著我們推行城鄉同比例選舉。

  降低官員代表比例,是民主選舉的一大進步。這是因為,官員是被監督的對象,如果人大代表中官員比例過高的話,等於是自己在監督自己,不利於民主監督。

  但要想選舉權更公平,在落實城鄉同比例選舉、降低官員代表比例的同時,還有不少“功課”要做。

  比如説,還要大幅提升農民工代表在全國人大代表中的比重。儘管我們確立了城鄉同比例選舉,但由於人戶分離,農民工很難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也很難在自己所務工的城市參加選舉。如此,農民工的選舉權就缺少保障,進而其他的權益也缺少保障。這是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待遇差距很大的主要原因。

  據有關數據顯示,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高達2.42億人,但全國人大代表中的農民工代表只有讓人驚訝的三位:廣東團代表胡小燕、重慶團代表康厚明和上海團代表朱雪芹。顯然,農民工代表在代表總人數中的比例太失調了,亟需改變。

  又如,司法機關代表比例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于寧2010年曾指出,司法機關、檢察機關要定期向人大作報告,接受監督,怎能既是被監督者,又是監督者?與司法機關代表比例同樣值得商榷的還有某些特殊代表:既是市縣人大代表,又是省人大代表、全國人大代表。顯然,佔代表資源過多。

  筆者還注意到,代表中有不少企業家代表在兩會上很受關注,那麼,企業家代表與工人代表的比例是否合理?也值得我們審視。儘管企業家代表也在為民請命,但企業家代表與工人代表身份還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説,只有工人代表才能真正代表工人。

  再比如説,男女代表的比例、壟斷企業與非壟斷企業的代表比例、不同職業人群的代表比例、不同年齡人群的代表比例等,是否都是合理的,需要我們一個一個來審視,合理的需要堅持,不合理的需要改變。毫無疑問,經濟發展是變化的,人口結構是變化的,人大代表結構必然也要不斷優化,不斷走向公平,因為公平是無止境的。

  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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