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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改進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三處有待改進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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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陳光中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亮點連連稱道,但認為還是留有一些遺憾。

  “有幾個地方就規定得有一些靈活,給司法部門留下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結果可能影響法律的有效實施。”陳光中説。

  1、 傳喚證人出庭

  改進理由:法院掌握主動權,現實中證人出庭作證率很低,大約為1%

  這次提高證人出庭率,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做了一些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陳光中認為,前面的兩個前提條件成立了,除非證人無法出庭,就應當傳喚他到庭。現在又加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這個自由裁量規定,使法院掌握了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很可能導致證人出庭率無法有效地提高,實際上使被告人與證人當庭質證的權利受到了削弱。

  2、死刑復核訊問

  改進理由:“應當”改為“可以”,規定得過於靈活

  刑訴法中的死刑復核,是關乎被告人命運的“最後一道閘門”,陳光中也格外關注。“死刑復核原來一審稿規定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這個規定過於絕對,一律都要訊問,中國那麼大,要求法官每一個案件都訊問被告人,顯然不大現實。”陳光中説,現在改為“法官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應當”改成“可以”了,“也就是説法官認為不可以就不訊問,又過於靈活,靈活到可以任何案件法官都不去訊問,也是合法的。”

  陳光中認為,人命關天,絕不可掉以輕心。“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享有向法官當面申辯的權利,應當得到滿足。“應該規定如果在影響案件主要事實或證據問題上,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有異議,並提出要求法官當面訊問被告人的申請,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其它情況法官可以自由裁量。”

  3、 一審案件特殊情況的審理期限

  改進理由:可能會導致被告人被無限期羈押

  “還有一點可以改進的地方,是一審案件特殊情況的審理期限上的問題。”陳光中説。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時增加的新內容:“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而這次則改為:“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這實際是沒有明確審限,會導致被告人可以被無限期羈押。”陳光中説,立法沒有限定何為“案件特殊情況”並“需要延長”,這實際給了最高人民法院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這一條款最終通過,將意味著刑案一審可能沒有明確審限,從而導致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後法院遲遲不開庭,或一審開庭後無限期不宣判,從而使得被告人無期限地被羈押于看守所,這個時間究竟會有多長,誰也不知道。”陳光中説。

  “總的來説,刑訴法修正案有長足的進步,但如果現在某些缺陷在大會審議之中得到彌補、完善那就更好了。”陳光中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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