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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收集的證據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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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趙琳 魏然 賈瑞君

  “被殺”的人在若干年後現身,“案犯”才沉冤得雪。近年來曝出的一些刑事錯案,讓公眾對刑事偵查階段的刑訊逼供深惡痛絕。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由於趙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刑事錯案,刑事訴訟法修改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江藍生委員認為,這次修改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寫入法律,還規定了嚴密、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將極大遏制刑事錯案的發生。

  記者了解到,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我國學界早有定論;實務中,在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曾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次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寫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大進步。

  “這一次,程序正義佔了上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曹義孫委員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最經典的案例就是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警方掌握了大量證據,卻因為取證程序上的瑕疵,導致所有證據被否定,辛普森被無罪釋放,案件成為闡述程序正義的經典案例。江藍生委員對此也十分贊同,她説,現實中一些案件的取證過程通常非常粗暴,“強調一下程序正義,符合國情。刑訴法的目的是不冤枉一個好人,也儘量不讓壞人漏網。”

  儘管學界普遍認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司法實踐中相應動作卻相當緩慢。2011年,浙江寧波某旅遊度假區建設管理局工作人員被指控收受鉅額賄賂,庭審時他提出曾遭到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並出示了體檢報告,最終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信,僅判定被告收受幾千元賄賂。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施傑委員認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這將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中國第一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強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一項制度固定下來以後,必須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才能在審判過程中適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既強調了公檢法各機關的義務,同時也專門規定了在審判階段具體的程序,便於操作。

  “草案一旦通過,將給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蒐集取證工作帶來很大挑戰。”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學成委員坦言,其中最大的挑戰是:怎樣才能使“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理念深入人心,讓幹警在辦案過程中自覺貫徹。同時他提出,草案通過實施後,必須加大基層幹警的培訓,提升辦案技巧。“這對全國的公檢法幹警,將是一個極大的考驗。”

  (本報北京3月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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