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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販刺死城管案審理應彰顯程序公正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1日 02: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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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察家

  判決書中稱“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這些證人是否包括辯方證人?夏俊峰妻子所説的6個證人是否屬實?若辯方證人確實未被獲准出庭,原因是什麼?有待司法機關做進一步的解釋和説明。

  據人民網報道,5月9日,瀋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終審維持了一審對夏俊峰的死刑判決。一年前,夏俊峰與妻子在擺攤時被城管查處,後與城管發生爭執,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將2名城管刺死,1名重傷。夏俊峰稱自己被城管毆打在先,屬於正當防衛,其辯護人也持同樣的觀點。夏俊峰家屬找到6個證人證明其被打,均未被獲准出庭作證。

  應該説,如果沒有法定的或酌定的從寬情節,夏俊峰用尖刀致兩名城管執法人員死亡、一名城管人員重傷的行為,在我國還保留死刑制度的背景下,兩審法院均判處其死刑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但法諺有雲: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到底是控方所言的故意殺人,還是辯方所言的正當防衛,唯有在嚴格程序正義保障下得出的實體正義結論,才能使得被告人和社會公眾心服口服。

  有報道稱,本案除執法雙方外,缺乏目擊證人,而夏俊峰妻子卻向媒體稱:“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願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准出庭。”這有些令人費解。

  司法實踐中,如果證人基於害怕遭到打擊報復等原因,不願意出庭作證,那司法機關也多不勉強。但本案的情況卻是,被告方向法庭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也願意出庭作證,而司法機關卻不準許。如果被告人家屬的説法屬實,真不知道法院拒絕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依據在哪。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151條規定,法院應當在開庭的3日前向證人送達出庭通知。最高院關於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規定更是明確,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的5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

  如果雙方都對基本事實沒有爭議,沒有證人,證人不出庭作證,問題也不大。現在的情況是,被告人夏俊峰是否遭到多名城管人員狠踢下身等方式的暴力執法,控辯雙方分歧甚大。而這一分歧與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及是否判處死刑,均有密切聯絡,也是輿論關注的焦點所在。

  當前的判決書中稱“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由此判斷,本案是有證人的,但都是哪些證人?是否包括辯方證人?夏俊峰妻子所説的6個證人是否屬實?若辯方證人確實未被獲准出庭,原因是什麼?有待司法機關做進一步的解釋和説明。

  本案社會關注度極高,期待最高院在核準該死刑案時,慎重對待案件中的每一個疑點,在程序上讓人感到無懈可擊,給雙方以公道,給國家法治以信心。

  □劉昌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