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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國:人大代表名額按照人口數分配2000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2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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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國]選舉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根據這一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以按人口數分配為主,代表名額中的大多數應根據人口數分配。選舉法第十六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根據這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三部分構成:

  一是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在不超過3000人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國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鄉人口數。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佈的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二是地區基本名額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一個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總計248名。

  三是其他應選名額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證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區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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