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8日電 (人民網前方報道組) 今天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説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説明,香港特區、澳門特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説明。
李建國對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代表名額進行了説明:
選舉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根據這一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以按人口數分配為主,代表名額中的大多數應根據人口數分配。選舉法第十六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根據這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三部分構成:
一是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在不超過3000人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國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鄉人口數。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佈的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二是地區基本名額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一個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總計248名。
三是其他應選名額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證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區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