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8日電 (人民網前方報道組) 今天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説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説明,香港特區、澳門特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説明。
李建國對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少數民族、歸僑應選代表名額進行了説明: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一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一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名。”
為保證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名額,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各少數民族人口合計佔全國總人口數8.49 %,變化不大。
為此,決定(草案)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與十一屆相同。各少數民族應分配的具體名額數,在本決定(草案)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另行規定。除上述分配給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外,各少數民族還可以在各選舉單位的選舉中,依法按程序被提名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歸僑代表名額為35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