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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王兆國](六)關於審判程序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序中的重要環節。
1.調整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完善第一審程序。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為此,修正案草案將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同時,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與量刑有關的程序、中止審理的程序等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
2.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一是,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