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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彈性配額”支撐“異地高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和靜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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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防止一些地方政府過度抬高門檻來應付“異地高考”,教育部也應制定“隨遷子女”的最低解釋標準。

  3月5日,列席“兩會”的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就社會上普遍關心的“異地高考”問題表示,不論面對何種類型的具體情況,包括北京在內的所有地區都必須出臺隨遷子女就地高考的地方政策。我們且把這個“必須出臺政策”的要求,稱為“必出令”。

  應該肯定,“必出令”能敦促地方政府儘快出臺隨遷子女就地高考的地方性政策,“異地高考”終究是地方政府層面才能解決的問題。目前,山東省出臺政策,準備從2014年開始實施“異地高考”,上海有針對特定人群子女和職業學校類學生的加入上海高考政策,其餘省市據稱都在醞釀。“必出令”,無疑對已出臺政策的“先行者”是一個鼓舞,也能給正在準備的“效倣者”一個明確信號,更能給猶豫不決或拒不鬆動政策的地方政府一個警示。

  “異地高考”只是涉及“高考選擇權”,是在隨遷父母工作和生活地參加高考還是在原戶籍所在地高考的問題。假如高考是全國一盤棋的統一試卷和統一錄取,“高考選擇權”便只是一個“個人方便與否”的經濟考量問題。目前的高考制度,是以各省市為單位池子的配額式擇優錄取制度,地方差異不僅表現在教材與教學思路上,也存在於配額高低。只要配額是基於固定戶籍而産生的,配額制高考就會排斥非戶籍考生,從而壓縮“高考選擇權”的發揮空間。

  這就意味著,在敦促地方政府“必出”政策之前,教育部應在宏觀高考制度上作些“微調”,在“固定戶籍配額錄取制”的基礎上,保留一部分“彈性配額”,以隨遷子女考生數量為系數,算出應補充給地方省市的額外配額量。為此,教育部應在宏觀層面上劃出隨遷子女高考的最低數量,低於最低數量的,不再變動原來固定分配的配額量。這樣,“異地高考”承載量小的省市,應就地消化,不能排斥這類考生的選擇權;承載量大的,彈性配額相應補充,以保證固定戶籍考生的選擇利益不受損害。

  “必出令”還應配套一個最遲時間表以避免一些地方政府用“拖”字訣來消極對待“異地高考”問題。教育部應劃定最遲時間,在最遲時間之前不能出臺相應政策的,就視為已經接受教育部出臺的通用標準,以這一通用標準來開始准予“異地高考”。

  另外,為防止一些地方政府過度抬高門檻來應付“異地高考”,教育部也應制定“隨遷子女”的最低解釋標準。如教育部應規定隨遷子女的“就地高考選擇權”的獲得,是其父母在本地工作及納稅連續時間多少年為最高標準,地方省市不能突破這個界線。假如一些地方政府對“隨遷子女”的解釋是從小學到高中有完整學籍的,或其父母在本地工作和繳稅超過20年的,這樣的高標準,沒多少人能滿足,無疑是種“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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