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堅決判處“地溝油”嚴重犯罪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1版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據新華社北京2月24日專電為確保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指出,“地溝油”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影響國家形象,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法修正案(八)》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嚴打擊的精神,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對於涉及多地區的“地溝油”犯罪案件,要在案件管轄、調查取證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擊合力。

  《通知》明確,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係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産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強調,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危害、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嚴格把握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對依法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既是有力震懾,也是法律支持

  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多位業內人士評價説,用最嚴厲的法令懲治“地溝油”犯罪,再次表明了政府打擊食品安全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堅定決心。“《通知》是一部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據悉,目前中國各地偵破的“地溝油”犯罪案件已陸續移送起訴、審理。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這份通知,充分體現了對“地溝油”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精神,進一步明確了“地溝油”案件的法律政策,以確保案件的順利偵查、起訴、審判。同時,《通知》形成了對此類違法犯罪的有力震懾,也為公安機關深化打擊“地溝油”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熱詞:

  • 地溝油
  • 犯罪案件
  • 犯罪數額
  • 犯罪手段
  • 判處死刑
  • 通知
  • 犯罪活動
  • 食用油
  • 有害食品罪
  • 刑法修正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