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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評:“地溝油犯罪可判死刑”須強力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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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知,對生産、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根據通知,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2月24日 《京華時報》)

  三部門明確對“地溝油”案件適用死刑標準,屬於對現有刑法量刑標準的“重申”。其實,我國《刑法》第144條明確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而第141條中明確規定,相關情形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部門強調對嚴重犯法犯罪活動中制售“地溝油”者課以死刑,法律依據充分而得當,體現了國家有關方面治理“地溝油”亂象和維護公眾食品安全的決心,將從法律意義上徹底打消犯罪分子的僥倖心理。

  《通知》的最大亮點還在於對犯罪責任的進一步厘清。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由於法律規範沒有具體規定到各個相關犯罪行為人的責任,如對生産者、銷售者責任區分,對提供場所、賬號、資金、運輸、倉儲等犯罪活動行為人如何定罪量,規定相對模糊,量刑自由裁量權較大,不易操作。《通知》明確界定了七種“地溝油”犯罪量刑標準,這對違法犯罪分子具有震懾力。

  從當前打擊和治理“地溝油”態勢來看,上述三部門的聯合通知表達了治理決心、對食品安全問題“零容忍”態度。但要將《通知》落實好,關鍵還須輔以強力的執行手段。由於“地溝油”制售、運輸、加工等諸多環節分佈面廣,監管對象數量過於龐大,且這類違法犯罪活動又帶有極大的隱秘性。因此,面對複雜的執法環境,還須儘快制定出一整套常態的巡查、普查手段。

  在執行和執法環節的最末端、最基層,要杜絕和防止個別執法人員與“地溝油”犯罪分子沆瀣一氣。日前山東省查處的一起“地溝油”案件中,有12名涉嫌瀆職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落馬”,就説明清除公職人員中的“害群之馬”以確保執行效果的必要性。此外,強力執行離不開公眾參與和支持。對於執法對象的複雜性、廣泛性,如果能將公眾監督完全納入視野,暢通舉報途徑,讓公眾成為監督“地溝油”的“天眼”,類似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將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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