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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地溝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新聞網-黑龍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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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罪有應得

  據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為確保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去年8月下旬以來,按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安部等成員單位聯合開展了全國嚴厲打擊“地溝油”違法犯罪專項工作。各地公安機關及時偵破了一大批制售“地溝油”犯罪案件。

  《通知》指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法修正案(八)》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嚴打擊的精神,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對於涉及多地區的“地溝油”犯罪案件,要在案件管轄、調查取證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擊合力。

  《通知》明確,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産“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産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係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産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強調,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危害、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嚴格把握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對依法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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