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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地溝油”犯罪 重典還需重防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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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嚴懲“地溝油”犯罪。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嚴格把握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

  嚴懲“地溝油”犯罪,是眾望所歸,正所謂重典才能治亂。需明確的是,地溝油犯罪主犯、累犯可判死刑,並非隨意,而是持之有據,刑法第140條、143條、第144條等條款對此有明確規定。

  比如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此外,基於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等現狀,去年2月25日,備受矚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突出特點即是,對危害民生的犯罪加大了刑罰力度。地溝油危害巨大,且危害面寬,往往“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還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主犯、累犯最高可判死刑,確乎必要。

  當然,遏制地溝油犯罪,既需重典還要重防。重典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遏制地溝油猖獗才是關鍵,這就需要重視監管、重視預防,除了嚴打地溝油犯罪主犯、累犯,更應該依法提升監管部門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值得關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還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瀆職的刑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的責任。而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關職務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線索,立案偵查一批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的職務犯罪案件。

  誠然,如果監管部門恪盡職守,地溝油也許就不敢也無法大肆出現,但可怕的是,在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中,監管者不僅沒有嚴格履職,甚至與不法制售者沆瀣一氣。地溝油猖獗,便是必然。

  此外,還應該建立合理處置廚余的完善機制。有專家表示,在餐廚垃圾的處理上,我國長期處在“無政府”狀態,這就給某些不法商販提供了一個規模龐大的“灰色産業”空間。其實,國外也有“地溝油”這一概念。不同的是,不少國家都有相應的嚴格管理措施。據報道,德國的做法是,每一桶泔水都備有“身份證”,從産出、回收到利用都嚴格記錄在案;美國在對家庭廚房廢物處理後,廢油會由統一的回收公司進行回收;在日本,地溝油有專業公司回收,並以較高價格賣給政府用以提煉燃料,合法利用。從源頭抓起,層層監管,無縫對接,不讓廚余淪為不法分子害人的工具,方是治本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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