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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元代表:建議刑法新增"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2日 2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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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2011年全國兩會

  人民網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周建元遞交了議案,建議刑法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關於修改《刑法》的議案

  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今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取消13個死刑罪名,醉駕、飆車、欠薪等正式入罪、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75歲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

  刑法修正案(八)中將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首次入罪。將“惡意欠薪”正式列罪。充分體現刑法對公民的權利的保護,對危害公民權利的行為制裁。只有法律規定才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才能保護公民的權利的實現。

  看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公佈,聯想到社會上經常有侵權行為的發生,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給他人學習、生活和工作帶來一系列危害。我國刑法仍需進一步修改完善。例如:2009年國內影響較大的“羅彩霞案”——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姓名被錄取貴州師大一案。在全國教育系統引起大波。“羅彩霞案”的曝光,相繼出現了各地版“羅彩霞案”。

  為了完善刑法內容,保護公民姓名權利不受侵犯,杜絕羅彩霞案的再次發生,打擊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牟利的行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作如下修改補充,增設“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建議如下

  《刑法》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一、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罪”

  1.概念

  假冒他人姓名入學罪是指行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入學,謀取學歷證書,損害他人威信及其正常的生活、學習、工作的行為。

  2.假冒他人入學罪的構成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姓名的威信及其正常生活、學習、工作活動。

  客觀方面,行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入學,謀取畢業證書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本罪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入學謀取畢業證書。

  3.處罰

  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和精神損害賠償。

  二、新增“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1.概念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是指行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為自己謀取利益或為其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的構成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姓名的威信及其正常生活、學習工作活動。

  客觀方面,行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為自己謀取利益或為其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本罪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利益。

  3.處罰

  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和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