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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確“地溝油”案犯罪大惡極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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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指出,“地溝油”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影響國家形象,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

  對於涉及多地區的“地溝油”犯罪案件,要在案件管轄、調查取證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擊合力。

  《通知》明確,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強調,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數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危害、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

  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要嚴格把握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對依法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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