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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地溝油 需正視現實困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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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懲地溝油

  需正視現實困境

  歐木華(咸寧 職員)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知,對生産、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溝油”犯罪判緩刑的,須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生産、銷售食品等。(2月24日《京華時報》)

  從已有案例看,對地溝油犯罪的處罰並不太重。2004年審理的福建省首例“地溝油案”,被告銷售數量累計55249公斤,一審被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8萬元。去年閩東首例“地溝油案”,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兩個案子都稱“首例”,但相隔時間長達7年,在地溝油並不少見的情況下,説明對地溝油犯罪的刑事處罰還是太少。現實中,嚴懲地溝油還有不少亟待解決的困境。

  困境之一在法律層面。《通知》中處罰最重的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這個罪名對於打擊濫用添加劑的行為很有效,但對於打擊地溝油犯罪難説給力。地溝油生産主要是利用了低劣原料,加工生産過程中不一定隨意添加非食品原料。一些地溝油已進入了企業化生産,有些還通過了“食品安全認證”。由是觀之,現有法律條款在打擊地溝油犯罪方面還是有所欠缺,有必要出臺相應司法解釋,或在刑法修正案中予以解決。

  困境之二是地溝油檢測成難題。衛生部曾徵集過地溝油的檢測方法,但效果並不理想。檢測成問題,所謂嚴懲地溝油犯罪就很難落實。當然,地溝油要變成“食用油”進入餐桌,不法分子先得採集運送地溝油“原料”,但一個城市有成千上萬家餐館,監管存在諸多難題。再者,即便發現有人從餐館採集廢油,也很難説對方一定是意圖提煉成“食用油”地溝油也可以用來生産肥皂或燃料油。可見只有檢測技術提高了,嚴懲才有可能實現。

  總而言之,地溝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的説法,其實只是重申現有法律條款,並沒有從實際情況出發,著力解決目前懲處地溝油犯罪所面臨的困境。當然,這也是必要的,至少能起到威懾作用,讓不法分子明白:從事地溝油變食用油的勾當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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