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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溝油犯罪 主犯累犯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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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判

  ●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嚴懲

  ●對於明知是“地溝油”而非法銷售的企業,要依法從嚴追究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追責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要依法追究刑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在“地溝油”犯罪量刑時,對於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通知指出,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對於利用“地溝油”生産的“食用油”,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但是有證據證明係已被查實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實的上線提供的;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係利用“地溝油”生産、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通知還要求,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地溝油”犯罪,仍為其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或者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技術、生産、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便利條件的,依照共犯論處。對於明知是“地溝油”而非法銷售的公司、企業,要依法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另外,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犯罪的,通知要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法制晚報、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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