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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已簽合同不能變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1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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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不支持降價後退房?

  本報訊(記者齊華偉)房價下調,之前買貴了能退房嗎?最高法日前下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被解讀為不支持房價下降後業主的退房行為。廣東萬里海天律師事務所黃磊律師認為,是否適用情事變更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通知》,要站在維護法律嚴肅性、落實國家調控政策,以及維護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高度,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有業內人士對此解讀為這是最高法不支持房價下降後業主退房的行為。

  黃磊認為,因為樓市調控帶來的購房交易糾紛日漸增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應該是依法按照法律的程序來解決退房、退訂金問題,不應該通過暴力行為等擾亂社會穩定的方式去解決。”

  黃磊認為,是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履行,“開發商有權按照市場需求來定價,消費者不能因為自己買的房子價格比現在的高就要求退房,這個不屬於情事變更的範圍。”

  黃磊説,如果是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由於限價令等原因,導致不能交易,這種情況雙方都沒有過錯,就應該適用情事變更,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訂金。

  黃磊還表示,即使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也要看合同中具體是如何約定的,“如果約定了由於買方的原因不能貸款,需要承擔多少天內還清餘款的責任,購房者就要去湊錢了,如果沒有這個條款,貸不了款既不是購房者的原因,也不是開發商的原因,可以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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