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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降價退房恐難獲法律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2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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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則消息近日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9日下發了《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該《通知》有部分內容涉及到了房地産,其中強調:

  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房地産糾紛,促進國家房地産調控政策貫徹落實。要站在維護法律嚴肅性、落實國家調控政策,以及維護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高度,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要注意通過民事審判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市場風險意識,維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

  這則通知發出了怎樣一種信號?

  律師説

  今後很難以

  “情事變更”要求退房

  浙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戴和平

  所謂的情事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的原因,突然間發生的情況轉變,這是在合同簽訂時無法預料的,如維持合同發生當時的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以維持公允。

  情事變更非常接近於不可抗力。

  浙江騰飛金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鐘

  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源於最基本的法理與常識──依法訂立的契約應當嚴守,不能隨意變更乃至解除。

  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出臺過《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裏面提到情事變更時,使用的是“慎重適用”。 這次的《通知》,用了“嚴格適用”,這意味著大家都要遵守契約精神,在簽合同時就要預見到,今後會有市場風險的存在。

  在我這裡受理過不少案子,之前都是因為情事變更調解掉了。

  比如説,買家張先生買了一套二手房,簽訂合同之後出了新國十條,一下子沒辦法湊齊六成的首付,那麼起訴到法院之後,以情事變更要求退房。後來法院組織調解,適當地賠了一點違約金。

  如果説要“嚴格適用”情事變更,那麼今後這類案件肯定會少起來,再進行調解也沒有司法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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