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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通知:降價後退房將難獲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濟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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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房地産限購、限貸以及房價回落,引發的交易糾紛正在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出的一紙通知,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要站在維護法律嚴肅性、落實國家調控政策,以及維護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高度,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

  政策縮緊致違約頻現

  《通知》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黔林對記者表示:“我的理解,嚴格適用就是不用的意思。”所謂情事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的原因,發生定約時難以預料的情事變更,如維持合同發生當時的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以維持公允。

  張黔林表示,最近幾年,隨著房地産調控的深入,限購、限貸等政策的出臺,影響了部分人的履約能力,導致不能購買房産或者購買成本過大。同時對房地産市場下行的預期,也影響了買家心態,不少買家以此為藉口,拒絕履行合同。

  違約損失由誰承擔

  時至今日,從2010年持續至今的房地産業宏觀調控政策愈發嚴厲,“限購”、“限貸”政策已在全國絕大部分房地産熱點城市落地,而房價在此影響之下也出現下行趨勢。與此相對應的是,房貸新政實施後,因解除合同而導致的損失該由誰承擔的糾紛在各地屢見不鮮,其中一些人以新政是情事變更為由起訴到法院。

  北京市中邁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薛起堂律師認為,由房地産行業的政策變化所導致的購房者無法履行合同,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可能,“但由市場價格變動引起的,顯然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因為價格的變化是市場經濟規律決定的。” 據《第一財經日報》

  新聞背景

  多地樓盤大幅降價老業主圍攻售樓處

  從去年8月份開始,北京、上海多個城市的一些樓盤開始降價。而這種短時間、大幅度的降價讓那些數周之前在此購房的業主們倍感憤慨。在全國樓市一片限購之下,開發商通向購房者的唯一渠道終端——— 售樓處,在降價後遭遇到了老業主空前“圍攻”。在北京,有遠洋一方業主的9次“非暴力圍堵”;在上海,有龍湖酈城業主對售樓處的暴力打砸。“售樓處”成為老業主們的發泄重點。

  據《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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