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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民事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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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法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妥善審理房地産糾紛、民間借貸等六大類型的案件。在房地産糾紛案件審理方面,最高法強調了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昨日,最高法下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

  法院應準確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效力

  《通知》要求,各級法院要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維護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關係。

  《通知》要求,要依法準確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效力,要正確分析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實質,判斷當事人有關約定的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實體經濟發展;要加強對借據真實性的審查,進一步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加大對各種形式高利貸的排除力度和對虛假債務的審查力度。

  在審理房地産糾紛案件上,《通知》要求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

  房價變動引發案件不適用“情事變更”

  “情事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的原因,發生定約時難以預料的情事變更,如維持合同發生當時的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法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以維持公允。

  北京中邁律師事務所律師薛起堂接受媒體採訪時分析,目前國家對房地産進行嚴厲調控,各地會出現一些因為調控引發的房地産糾紛案件。一些購房人會因“限購”“限貸”、價格等因素解除合同,並以調控是“情事變更”為由將出現的糾紛訴至法院。最高法此時強調嚴格適用“情事變更”,意在區分正常的“情事變更”和交易風險帶來的變更之間的區別。

  薛起堂認為,由於調控政策變化導致購房者無法履行合同,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可能。但因價格變動引起的案件不適用“情事變更”。(記者邢世偉)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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