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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可獎財物價值10%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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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15天;逾期無人認領送交所屬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再招領,期限30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廣州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接到各單位送來的拾遺財物後,繼續公開招領90天,逾期無人認領的,按廣州市人民政府有關拍賣市場交易管理的規定,進行拍賣並將款項上繳地方財政。按照拍賣後的金額的10%獎勵拾遺者。

  認領失物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願以遺失物品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冒領、挪用、侵吞、損毀拾遺財物的,除返還原物或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將遺失物品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

  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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